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特点组织编制晋江、洛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经济。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