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第九条有效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已达到Ⅱ类标准以上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保持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标准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