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湖)长制,健全市、县、乡三级河(湖)长责任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晋江、洛阳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健全河(湖)长巡河制度,定期开展河(湖)长巡河活动,协调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