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改造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对雨污合流直排水体区域实施截污改造,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