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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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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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