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