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