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晋江、洛阳江流域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晋江流域上游地区、洛阳江流域不再审批化工(单纯混合或者分装除外)、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铅蓄电池、造纸、工业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单纯收集除外)等可能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采选矿、制药和光伏等产业中可能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工艺工序。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