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量和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科学制定调水方案。已建水电站应当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确保下游生态用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保障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实现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系互通互连,形成上蓄下引、河库连通、多源互补、丰枯调剂、环境优美的现代水网体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