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宜居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域内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生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破坏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