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瑶里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