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