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