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