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与御窑厂遗址相关的遗产要素的保护管理,按照《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