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瑶里古镇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占用公共活动场所摆设摊点、乱放杂物,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与古镇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以及其他户外设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