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瑶里古镇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