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