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