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