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瑶里古镇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