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