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