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瑶里古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瑶里古镇内不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建筑和设施,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出或者依法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