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瑶里古镇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可以从财政预算的保护经费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