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

(二)建造非必要的游览服务设施以及与居民生活无关的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