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道路地面铺装、游览路径设计、标志标牌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瑶里古镇应当保持并延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古树、院落、水系等各个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历史风貌、历史格局以及空间布局。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