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和特殊地质遗迹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