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和特殊地质遗迹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