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办理。负责承办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并研究采纳相关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