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