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