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