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