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