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以及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湾长制议事协调机制,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

沿海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