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总湾长全面负责海湾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湾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组织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海湾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镇(街道)级湾长负责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