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各级湾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

(二)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

(三)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