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湾长制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各级湾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二)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三)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