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各级湾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巡查:
(一)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二)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三)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市人民政府、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村(社区)级海湾专管员或者巡查员,协助镇(街道)级湾长开展工作,接受镇(街道)级湾长的领导和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解决防灾减灾中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