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总湾长、市级湾长以及市湾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湾长制工作中的问题,部署湾长制工作任务,决定湾长制工作考核、奖惩、通报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