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第二十一条有效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被采集人同意其采集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以被采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采集个人信息,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