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被采集人同意其采集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以被采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采集个人信息,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