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等方式采集数据。因商业用途需采集个人信息的,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明采集的目的、用途和具体信息等,并取得被采集人的同意。被采集人要求采集人删除个人信息的,采集人应当删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