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等方式采集数据。

因商业用途需采集个人信息的,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明采集的目的、用途和具体信息等,并取得被采集人的同意。被采集人要求采集人删除个人信息的,采集人应当删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