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托行业协会、科协组织,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开展技术转化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