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专职岗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