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领域需求,推动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面向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