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领域需求,推动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面向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