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