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三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逐件登记、入账、整理分类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账、物应当分别由专人保管,做好防水、防火、防盗、防霉烂、防腐蚀、防风化和防破坏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