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逐件登记、入账、整理分类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账、物应当分别由专人保管,做好防水、防火、防盗、防霉烂、防腐蚀、防风化和防破坏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