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收藏或者保管文物的名称、年代和质地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