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汉代画像砖(石)、石刻构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