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汉代画像砖(石)、石刻构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