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