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