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